2025-09-09 09:17:27 74次瀏覽
期房抵押貸款其實是指用在建工程的所有權來抵押申請貸款,期房抵押貸款有一些必要的條件需要滿足。其中,抵押人必須要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材料。這些材料一般是向開發商處取得,所以借款人需要向開發商說明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此外,借款人在向貸款機構申請期房抵押貸款時,還需出示購房預售合同、房款交款收據的原件和復印件、結婚證明等材料。并且,用來抵押的期房產權的所有人最好是借款人本人,如果不是本人,則需要提供由產權所有人出具書面同意。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34條規定,以下財產可作擔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由此可見,期房只要辦理了抵押登記以后就可以抵押。
期房抵押貸款條件
1、用預售貸款產品房抵押貸款的,貸款產品房開發項目需要符合房地產轉使得條件并取得貸款產品房預售許可證,還要有有效的預購房子合同。
2、用在建期房抵押的,抵押人需要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
期房抵押貸款注意事項
1、抵押人是期房的預購人。
期房抵押中,抵押人只能是預購人,不能是預售房屋的開發商。在實際生活中,由于房地產開發所需資金巨大,開發商為獲得開發資金將其所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作為標的抵押給銀行向銀行貸款,必須明確該法律行為是“在建工程抵押”,也就是在房屋尚未出售的情況下所設定的抵押,而不是期房的抵押,對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商不能再設定抵押。因為,如果允許房地產開發商將已經預售的房屋再用于抵押,勢必會引起預購人購買權與開發商抵押權相沖突的狀態,使后發生的抵押權妨礙了在先購買權的實現。根據物權法的理論,后發生的物權不能妨礙先發生的物權,故后發生的抵押權不能成立,這就是房地產開發商不能在其期房上再設定抵押的原因所在。
2、須簽訂有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由于期房抵押合同是對主合同起擔保作用的從合同,因而其必須以主合同的有效為前提,這個主合同即是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須包括:一方面預購人與預售人簽訂了期房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了一定比例的購房款;另一方面開發商的預售行為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人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3、期房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
期房抵押屬于房地產抵押范疇。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物權的產生應遵循公示的原則,物權公示的方式有交付和登記兩種。期房抵押由于并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不能由交付方式為公示,而只能采取登記形式。抵押登記是抵押權獲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徑,它對充分發揮抵押的擔保功能,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期房抵押是以尚未建成的房屋作抵押,由于其抵押物的特殊性,登記機關應當在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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