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9 09:19:17 20次瀏覽
1、 什么是一般貸款援助
一般來說,貸款援助是指第三方方機構充分發揮其在場景、數據和技術方面的優勢,幫助銀行和其他貸款機構改進客戶篩選、信用評估、風險控制和貸款收集,為了緩解由于信息不對稱、定價不準確、資金不足、風險控制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信貸供給與信貸需求的失調,基于協同效應、規模效應和網絡效應,可以更好地實現目前信貸成本、收益和風險的動態平衡,普通融資擔保和信用評級屬于廣義貸款援助業務的范疇。近年來頻頻提及的貸款援助業務,主要是指以新一代信息技術為基礎,以科技服務企業為第三方方主體的貸款援助活動。
目前,中國的貸款援助業務可分為三個階段:起步緩慢、發展緩慢,快速增長和重點監管。
中國貸款援助業務的興起可以追溯到2007年。中國國家開發銀行樂山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樂山市分行和小額信貸技術服務公司(中國安信實業)合作。國家開發銀行提供資金。中國建設銀行作為結算代理,中國安信實業為國開行提供客戶獲取、風險控制、貸后等全過程服務。然而,由于對第三家方機構的不信任,貸款援助業務此時發展緩慢。隨著P2P等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小額信貸市場迎來了新的增長機遇,市場發展迅速。其與傳統銀行合作的貸款援助模式也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貸款援助業務大幅增長。
作為數據合規與金融相結合的新業務,貸款援助有其自身的優勢: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推動下,可以降低信貸成本和壞賬率。一方面,它可以幫助中小型金融機構擴大業務,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幫助大多數借款人融資。
然而,貸款援助業務的問題也很明顯:首先,由于資金的好壞混雜,有時會懷疑日常貸款、高利貸、,非法收繳等問題。此時,貸款援助平臺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成為一個問題。另一方面,貸款援助平臺本身經常收取服務費。但2017年《關于規范和整頓“現金貸款”業務的通知》發布后,禁止第三方方平臺收取利息費用。如果收取利息費,將涉及行政違規行為。此時,貸款援助平臺收取的服務費是否可以理解為通知禁止收取的利息費已成為一個關鍵問題。
2、在刑法中,是否為一般放貸援助貸款
筆者認為,在刑法意義上,一般貸款援助不為貸款有兩個原因:
貸款援助的外觀不同于貸款。如果將貸款援助評估為貸款,這無疑是一種解釋,超出了一般的預測可能性,從而違反了合法性原則。其次,從相關法律對合法權益的保護出發,貸款援助不在處罰范圍之內。因此,一般貸款援助不應被評估為貸款。
如上所述,貸款援助業務有兩個方面:第一,貸款援助平臺幫助資金方進行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以篩選目標客戶;另一方面,貸款援助平臺還為借款人提供信息渠道,使私人借貸團體能夠了解更多關于貸款渠道的信息。結合這兩個方面,不難發現其業務的發展是基于一個輔助功能:一方面,輔助資金方幫助其篩選;一方面,幫助借款人與資金達成交易方。
此輔助功能意味著貸款援助平臺不是貸款提供商,因此不收取利息費。所謂的服務費只是利用信息幫助double方達成交易的報酬。這種報酬的外觀有時可能模糊:例如,有時貸款援助平臺允許借款人分期支付服務費。此時,服務費出現了新的“貸款”,但如果您做出實質性判斷,此時貸款援助平臺只收取“福利費”,即經紀人。即使經紀人的服務費有時以分期付款方的形式呈現,也不能認為與貸款本身的利息費相同。
例如,有時借款人的貸款行為也在貸款援助平臺上完成;換句話說,借款人通過貸款援助平臺了解信息。與基金方達成協議后,通過貸款援助平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同時,借款人還支付相應的利息(用于基金方)和服務費(用于貸款援助平臺)。在這種情況下,還應作出實質性判斷:即使相關結算和支付在貸款援助平臺上完成,貸款援助平臺的業務性質沒有改變。它仍然不是資金方的提供,而是輔助資金方與借款人達成交易的平臺。即使借款人支付的方類型發生了變化,貸款援助平臺的輔助性質也沒有改變,除非貸款援助平臺存在另一種欺詐行為。
從這個意義上說,貸款援助與貸款行為根本不同。貸款援助只是基金方和借款人之間的介紹。當然,這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所說的"發放貸款"行為,,不具備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的適當性。
一旦將貸款協助理解為貸款,就忽略了行為的差異性。它只以貸款為標準,將兩種行為一視同仁,這顯然是普通人所不能接受的,也違反了公民的一般預測可能性,從而違反了合法性原則。
版權所有:容易借貸款網